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三)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四)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号公布);
(五)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六)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
二、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第一步
申请名称核准
提交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民管局审批后筹备
成立由主管厅长审批
第二步
申请筹备
提交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主管厅长审批后
成立登记由厅长审批
第三步
申请成立登记
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3、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社会团体一般要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类别作组织形式。
4、对发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5、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并明确书写本团体业务范围。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兼任,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兼任的,应作说明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7、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包括:
(1)名称;
(2)住所;
(3)业务范围;
(4)活动地域;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资金;
(7)业务主管单位。
8、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9、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省政府组成厅、局、办、委、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
(2)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省检;
(4)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的单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2、申请成立登记程序和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预先将拟定的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名称;
(2)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临时帐户,存入要注册的资金,然后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填写必要的表格;
(4)出具住所使用权证明;
(5)提交《章程》草案;
(6)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
(7)提交登记申请两份。
3、办理成立登记时间要求:
准予成立登记或不予成立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结。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包括:
(1)名称;
(2)住所;
(3)开办资金;
(4)业务范围;
(5)法定代表人;
(6)业务主管单位;
5、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同时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三)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基金会的种类: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申请设立登记程序和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预先将拟定的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名称;
(2)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临时帐户,存入要注册的原始基金,然后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填写必要的表格;
(4)出具住所使用权证明;
(5)提交《章程》草案;
(6)提交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7)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正式文件;
(8)提交登记申请两份。
4、办理设立登记时间要求:
准予设立登记或不予设立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结。
5、基金会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凡《基金会管理条例》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包括:
(1)名称;
(2)住所;
(3)类型;
(4)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5)原始基金数额;
(6)法定代表人;
(7)业务主管单位。
6、办理基金会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同时根据变更内容不同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联系方式:0396-2672823